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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国家“新三包”规定

国家经贸委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制定了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(以下简称新“三包”规定),于1995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,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。“三包”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应当承担的包修、包换、包退责任的简称。虽然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已有原则规定,但新“三包”规定对此进一步细化,更便于操作。1986年公布的“三包”(旧“三包”规定)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这两个法律的要求,需要修改。因此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制定新“三包”规定。新“三包”主要规定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解决、处理,已及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的问题。明确了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销售者、生产者和修理者各自的责任。新“三包”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,对具体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,可以帮助消费者各自解决购买商品后发生的质量问题。新“三包”规定的商品适用范围以规定中商品目录为准。随着实际运行的完善,将陆续公布商品目录。首批公布商品有18种:自行车、彩色电视机、黑白电视机、家用录像机、摄影机、收音机(含音响)、电子琴、家用电冰箱(含水柜)、洗衣机、电风扇、微波炉、吸尘器、可以空调器、吸排油烟机、燃气热水器、缝纫机、钟表和摩托车(含残疾人使用的三轮摩托车)等。

     

新“三包”对包修、包换、退货如何规定
 

保修:
1、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,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,由修理者免费修理(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)。
2、对应当进行“三包”的大件商品,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。
3、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。

 

 

包换:
1、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。
2、在整机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修理两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。
3、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,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。
4、根据上述三款换货时,凡属残次品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。换货后的“三包”有效期自换货之日其重新计算。
     

 

 

退货:
1、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应予退货。
2、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。
3、退货时,销售者应接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
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:
1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;
2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;
3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
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 因此,凡有以上情形的商品(包括未列入目录的商品)均应实行“三包”。新“三包”规定也明确规定: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商品的“三包”责任。未列入目录的商品,其“三包”方式、条件及时间可能与列入新“三包”规定目录的商品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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